60亩果树遭强行推平,比赔偿更重要的是契约精神
编辑:admin 日期:2020-08-21 09:19:30 / 人气:
目前此事的最大争议在于,乡政府推倒果树前请了评估公司估价,最终确定评估价格为13.7万元,准备照此价格赔偿给简某某;简某某则认为,他投入了50多万元种树,难以接受13.7万元的评估价。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的背后,实际是土地承包变故的责任疑云。
此事涉及到当地乡政府,园艺场场长,承包人三方。按照官方说法,当地乡政府与泉岭乡园艺场场长徐某某签订的《经营协议》于2018年12月30日到期,此后徐某某与简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应属无效。但园艺场方面的反馈是,在经营协议到期后,乡政府并未回收土地,而是要求他将土地承包出去,并且收取了承包者的租赁费。就此来看,对于协议到期后的再租赁,乡政府方面是完全知情的,并且也是实际受益者,那么“未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属无效协议”的说法,显然存疑。
明确上述前提,此事则应该属于乡政府方面对再租赁协议的临时“变卦”。相应的,乡政府方面理应与承包人达成赔偿共识后再进行拆除。现在先拆除再谈赔偿,本身就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综合各方面信息看,此事的来龙去脉很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形:原有的土地经营协议到期后,为避免土地荒废,实际也就是避免政府方面失去土地收益,乡政府授意园艺场方面把土地继续承包出去,而当找到新的并且收益可能更高的土地承包项目后,当地乡政府又临时“毁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这块土地的二次租赁并未明确租赁期,这或为后续乡政府方面的“变卦”埋下了隐患。
不过,即便二次租赁的协议在程序方面存在不足,但就事实而言,当地政府曾收取过租赁费,并且默认了栽种果树的行为,在这种状况下单方面否定协议有效性,显然有违起码的契约精神。而提前退还租赁费,也应该建立在与租赁者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豁免自身应该履行协议的责任。
类似的基层土地承包争议,其实并不少见。它可能与承包者的法律意识不足有关,但实质上还是考验基层政府的契约精神与法治意识。一方面,土地承包活动中,从对程序的把握到对信息的掌握,政府方面都占有绝对的优势。换言之,如果政府方面把程序做足,完全可以避免引发协议是否有效等后续争议。也就是说,政府方面要主动杜绝给承包者“挖坑”。另一方面,即便是政府事后要调整和更改协议,也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自觉避免靠强力而不是合理的协商、赔偿来“毁约”。
事情发展到目前的状况,表面看是赔偿争议,但这不过是程序不够规范的土地承包行为带来的必然后果。因此,除了事后赔偿额度应该通过更具权威性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来确定外,对于过程中当地乡政府方面有无程序违规乃至失职行为,上级部门也该及时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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