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装木地板变“瓦片”消协调解无效 商家拒绝"三包"
编辑:admin 日期:2018-11-16 09:04:20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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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新装木地板莫名变“瓦片”
今年2月,购得新房后的胡先生,决定对新居进行一次装修。他在柳州富安居家居建材广场三层的柳州市柳南区玖柒建材商行(以下简称玖柒商行)苏荷春晓店,选中“大自然”品牌原木地热专用地板,并与玖柒商行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富安居管理的广西贯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贯通公司)也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胡先生向贯通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后,玖柒商行根据协议,于3月上门为胡先生铺装木地板,3月底安装完毕。
然而,木地板铺好还不到一个月,胡先生就发现家中的木地板出现大面积凹槽,呈瓦片状(木地板中间凹下,边缘翘起)。胡先生当即与玖柒商行联系,玖柒商行认为属铺装师傅铺装不当所致,于是请师傅上门进行维修。
然而,第一次维修后不到一个月,木地板又陆续变形呈瓦片状,胡先生焦急万分,多次找贯通公司及玖柒商行协商,要求商家解决木地板变形的问题。其后,玖柒商行于9月中旬派维修人员将变形木地板撬起一部分后,就再也没有继续维修,截至目前,近8个月过去了,胡先生的房屋装修也因此成为“烂尾”工程。
万般无奈之下,胡先生只好来回奔波于商家、消协和工商部门之间,踏上了维权之路。
2
投诉:消协及工商所调解无效
此后,胡先生先是向消协投诉,希望问题尽快得到解决。由于玖柒商行坚称其售出的木地板质量没有问题,消协最终调解未果,10月25日,消协终止了调解。
之后,胡先生根据“大自然”木地板柳州代理商的意见,以其购买的“大自然”木地板涉嫌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向南站工商所投诉,工商部门召集胡先生和玖柒商行一起到胡先生房屋进行了现场拍照,以及提取样品,送到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鉴定。
10月28日,该公司给工商部门复函称,经该公司技术人员鉴定,送检样品呈“瓦片”状,主要是地板底部受潮所致。根据《木质地板铺装、验收和使用规范》规定,地板铺装前必须检测地面含水率,在不潮湿的情况下铺设防潮膜,防潮膜之间粘连紧密不留缝隙以防地板受潮。送检地板呈“瓦片”状,主要是地板板底受潮,地板板底下的潮气向地板缝隙位置散发,导致地板两边吸水膨胀,进而出现两边高中间低的“瓦片”现象。结合该地板现场拆除照片分析,应该是安装时未规范使用防潮膜或地面进水导致。该函确认工商部门提取的两块木地板样品均系“大自然”木地板正品;出现瑕疵的原因可能是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当所致。
11月5日,接到复函后,南站工商所组织胡先生、贯通公司及玖柒商行进行了调解。胡先生认为,根据大自然公司复函,他房屋铺装的“大自然”木地板出现“瓦片”现象,应属安装不当所致。由于他的房屋尚未入住,且玖柒商行也没有提供权威证据,认定其房屋木地板瑕疵系地面进水所致。根据“大自然”木地板质保书约定的“三包”责任,木地板自验收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也就是说,玖柒商行或贯通公司应履行“三包”义务,为其免费更换有瑕疵的木地板。
南站工商所负责人说,调解时,玖柒商行虽同意更换有瑕疵的木地板,但要求胡先生承担部分费用,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宣告失败。
3
进展:
工商受理举报介入调查
那么,玖柒商行和贯通公司为何不履行“三包”责任呢?记者为此分别采访了上述两家企业。
玖柒商行负责人吴先生表示,他们铺装胡先生房屋的“大自然”木地板,之所以出现“瓦片”现象,主要是胡先生房屋地板进水所致,他有照片为证。尽管如此,他在南站工商所主持调解中仍然作出了让步,希望双方能共同承担相关费用,但胡先生不同意承担费用,最终导致调解失败。
记者前往贯通公司提出采访要求,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
对于玖柒商行称有照片证实,木地板铺好后出现问题系房屋地板进水所致的说法,胡先生表示不予认可。他称,大自然公司答复函已指出,系木地板安装时未规范使用防潮膜导致。复函虽然也指出可能存在地板进水的可能,但应由玖柒商行承担举证责任。至于玖柒商行所称掌握有胡先生房屋进水的照片,一是其单方面行为,二是无法核实拍摄时间和地址,他不予认可。
柳州市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据此,玖柒商行或贯通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至于玖柒商行单方面出具的照片,由于举证程序不合法,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消费者认可。
该负责人还称,玖柒商行或贯通公司如无法举证证实,木地板的瑕疵系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工商部门可依据《消法》第24条规定,责令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的义务,且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如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等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工商部门可依据《消法》第56条第八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据了解,柳州市工商部门执法科已受理胡先生的举报,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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