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17万的木门是“李逵”还是“李鬼”

编辑:admin 日期:2019-06-25 08:49:49 / 人气: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去年8月,省城消费者颜先生从合肥古木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古木林公司)订购了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欧盼公司)的“欧盼”原木木门、门套、护墙板等,总价17万元,安装不到4个月就出现开裂现象。颜先生通过省消保委找到古木林公司进行交涉时,却意外发现这家公司在去年就已经没有经销欧盼木门的资格。
  据安徽省消保委介绍,这是自今年4月17日长三角地区消保委消费维权一体化协作机制建立以来,长三角地区消保委联动监督的第一起消费维权案例。
  17万的木门装了三个月后开裂了
  2018年8月12日,颜先生在省城一家具卖场与合肥古木林公司签订了17万元的木门系列产品订购协议,约定从合肥古木林公司订购由杭州欧盼公司生产的11扇“欧盼”木门及门套、护墙板等产品,安装到颜先生位于合肥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子里。
  今年1月,木门等产品安装结束。此后,颜先生多次要求合肥古木林公司提供生产厂家杭州欧盼公司的出厂合格证及质保书,未果。4月14日,颜先生在家里检查时,发现所有木门及部分门套和护墙板大面积开裂。他立刻与古木林公司的负责人洪女士联系,要求对方协调解决,但是一直没有成功,只得拨打了12315投诉。
  5月21日和28日,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市场监管所先后组织了两次调解。在调解现场,合肥古木林公司负责人洪女士和吕先生均表示,该批木门是“欧盼”木门,古木林公司与欧盼公司是合作关系,是一位崔姓业务员联系的,他们将努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表示愿意为颜先生修复问题木门。
  当天调解结束时,颜先生要求,如果是“欧盼”产品,就应由杭州欧盼公司来承担相关责任;如果不是“欧盼”产品,合肥古木林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产品和消费欺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并由合肥古木林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颜先生提供了一份他与古木林公司在定制时所签合同,合同第九条上标注了,“(古木林公司)旗下品牌:古木林整装,三峰木门、欧盼原木。”并在“古木林整装”与“欧盼原木”下面画勾做了标注。
  消保委介入古木林公司否认销售欧盼木门
  5月28日下午,颜先生将相关情况投诉至安徽省消保委。由于涉及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分属浙江和安徽两省,安徽省消保委立即启动长三角消保委联盟消费维权机制,协调浙江省消保委给予支持。
  5月30日,安徽省消保委投诉部科长王灿来到浙江省消保委,在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瓜沥分局陪同下来到杭州欧盼公司了解情况。
  杭州欧盼公司董事长俞锦平说,“欧盼木门”是该公司的商标,已经使用了十多年,该公司拥有完备的销售追溯体系,对每一位购买该公司产品消费者的信息均有详细登记。经查实,颜先生购买到的木门系列产品不是该公司的产品。随后,杭州欧盼公司向安徽省消保委出具了一份函件,说明颜先生家的木门不是该公司的产品。
  俞锦平介绍,合肥古木林公司在2018年之前确实与该公司有过合作,销售过“欧盼”木门,此后就没再销售过“欧盼”木门。“是我们公司的产品,我们一定会负责任的。不是我们公司的产品,我们也不能背这个黑锅。”俞锦平说。
  6月21日,记者联系上古木林公司的负责人洪女士,她否认了该公司销售“欧盼原厂木门”这一说法,“我们只销售木门,但没说是欧盼的。”在一份古木林公司给省消保委的回函中,该公司也称,“颜先生从未在我公司定制欧盼系列木门、门套及护墙。”
  专家观点:销售商涉嫌欺诈
  安徽省消保委投诉部主任罗勇介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通过长三角消保委联盟消费维权机制启动以来掌握的证据来看,合肥古木林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欧盼”木门系列产品,其行为涉嫌欺诈。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对于颜先生的投诉,消保委将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消保委将启动与法院之间的诉调对接机制,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记者也从颜先生处获悉,他已经准备材料,并聘请了律师,将起诉合肥古木林公司。
  江浙沪皖消保委联手护航消费者
  记者也从安徽省消保委获悉,这起消费维权纠纷是自今年4月17日长三角地区消保委消费维权一体化协作机制建立以来,长三角地区消保委联动监督的第一起消费维权案例。
  据介绍,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4地消费者组织4月17日签署《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维权一体化合作协议》,推动联动监督和消费投诉纠纷化解,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助力长三角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的“一体化阶段”。
  4地消保委依托地域相连、经济相融、文化相通的整体优势,建立信息共通、规制共建、资源共用、权益共护、成果共享5项原则,明确了联盟合作、协调通报、联合声明、培训交流、比邻合作5项合作机制。
  4地联动开展商品服务社会监督和消费投诉纠纷化解,联手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联合开展消费体察、消费调查,推动长三角地区更多的市场主体建立消费纠纷处置绿色通道、先行赔付等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此外,同时成立的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将设立轮值秘书长,由4地消保委秘书长轮流担任,负责每年牵头召开联盟工作会议,根据共同关注的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合作议题,商讨研究分工合作内容及消费维权工作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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